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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松创建设发布时间:2023-02-05 21:51:55

2022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并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其中,对于总则及基本规定摘录总结如下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不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基本规定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 n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敲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

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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